問題詳情

4.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因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A)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B)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C)製票員
(D)登記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tea】評論

會計法 第 55 條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六、製票員。七、登記員。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