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 pa】評論
第 6 條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一、工作職責:(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ann lin】評論
(D)負責低功能組學生之課程與教學 ---教師助理員 負責協助學習和評量
【luichu818】評論
教師助理員中度以上/學習生活上有需求,(每15人置專任1名)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學生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重度以上/學習生活上有需求,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Yu Tuan Cheng】評論
只能協助不能直接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