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ce】評論
法規名稱: 藥事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第 5 條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第 44 條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13783
【蓉】評論
先進行phase1~3的臨床試驗,才能申請查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