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建璋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來源如左: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四、基金之孳息。五、其他收入。前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不受金額之限制。
【用戶】ckvhom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參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0條)(B)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未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9第1款第4目)(C)指定對特定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 25%為限(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9第1款第6目) (D)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為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