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ily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第 12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強迫入學條例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
【用戶】阿部6653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第 七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 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 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 通知申請人。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