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Shing W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修改後的特殊教育法已經沒有此法條了,(舊第24條)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 現在出現在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第30條
【用戶】s920319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依題目以98特教法而論:第十條 (特教之實施階段)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雖幼兒園不屬於義務教育,但仍為特殊教育的實施階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