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李四在89年1月28日後取得之自有農業用地,其興建農舍滿幾年始得「出售」移轉他人?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6723
統計:A(18),B(38),C(59),D(480),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Ⅰ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Ⅱ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Ⅲ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Ⅳ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