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與乙未經申請登記,即共同出資經營民宿,由甲負責網路訂房及行銷,乙負責現場之接待與管理。案經主管機關查獲,認為甲與乙共同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 55 條第 3 項之規定可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試問主管機關應如何進行裁罰?
(A)主管機關應依甲、乙違法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對甲、乙處以罰鍰
(B)主管機關應作成一個罰鍰處分,由甲與乙負連帶責任
(C)主管機關應作成一個罰鍰處分,由甲與乙平均分擔
(D)主管機關應查明主要行為人為甲或乙,僅對該主要行為人處以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3132
統計:A(3709),B(757),C(117),D(89),E(0)
用户評論
【戴丞鈞】評論
行政罰法第 14 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阿偉】評論
回9F 限制從屬性的意思 並不是「一起罰」的意思哦限制從屬性的意思是B的犯罪需要A的成立到時候判刑也是分別判刑 不是說總共判十年A跟B去分擔唷
【陳仕賢】評論
11F 不是這個意思吧妳的比喻 不太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