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丞鈞】評論
行政罰法第 14 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阿偉】評論
回9F 限制從屬性的意思 並不是「一起罰」的意思哦限制從屬性的意思是B的犯罪需要A的成立到時候判刑也是分別判刑 不是說總共判十年A跟B去分擔唷
【阿偉】評論
「故意」「共同」實施當然要「分別處罰」阿!從刑法的角度來看最清楚假設殺一個人判十年 難道我找另外九個 一起來殺一個人我們一人關一年就好嗎 當然不是 一定是我們十個都各被判十年!
【陳仕賢】評論
11F 不是這個意思吧妳的比喻 不太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