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U】評論
(C)釋字715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D)釋字76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尚無違背,亦不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保障。1.目的正當多數意見認為依照憲法第144條規定,公用或其他有獨佔.....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A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不得違反審判獨★...
【Vicky】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服公職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