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服公職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及由此衍生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
(B)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並 未過度侵害其服公職之權利
(C)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不符
(D)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年資辦理結算之規定,過度限制留用 人員之服公職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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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ARU】評論

(C)釋字715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D)釋字76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尚無違背,亦不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保障。1.目的正當多數意見認為依照憲法第144條規定,公用或其他有獨佔.....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A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不得違反審判獨★...

Vicky】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服公職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