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甲於民國 111 年 4 月 18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防疫保單,並於111 年 4 月 18 日完成保險費繳交,嗣後,甲即於 111 年 5 月 30 日由醫院確認其快篩陽性確診,然於 111 年 7 月 20 日始收到乙保險公司簡訊通知拒絕承保,惟保單條款載明約定:「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請問本案「防疫保單」之契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防疫保單係屬一般商業性保險而非強制性保險,基於契約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乙保險公司本有權決定拒絕承保,故無庸負擔任何保險責任
(B) 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方告成立,準此,乙保險公司既已通知「拒絕承保」,則不負任何理賠之責
(C) 衡諸保單約款內容,相較於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係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約定,該條款約定內容應為有效,乙保險公司於預收保險費時,已默示同意承擔於「同意承保前」之期間內所發生保險事故之危險,故應對甲之確診負擔理賠之責
(D) 若保險人於預收保險費後,因見保險事故發生遂不同意承保者,顯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嫌,應避免保險人藉「不同意承保」脫免應負之保險責任,依民法第 245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甲即可對乙保險公司主張締約上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額之計算,亦可以應取得而未取得之保險金請求權為其計算範圍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簡單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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