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捷仁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七、執行機關護漁頻度: (一)我國內水、領海、鄰接區海域:依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例行勤務執行 之。 (二)專屬經濟海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排定每個月以五次為原則 ,並依漁期、漁區或突發事件之需要,適時增加護漁頻度。 (三)太平洋公海:每年護漁頻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會商定之。 (四)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海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會商訂定後,專案報行政院核定之。(五)外交部: 1、我國漁船發生海事海難案件,涉及需與他國交涉時,協調聯繫 他國協助、救助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