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該契約效力如何?
(A)契約當事人雙方倘均不知者,契約仍有效
(B)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C)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D)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1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Ver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參考 《保險法》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51條:

【用戶】相信明天會更好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該契約效力如下:依據保險法第24條,該契約無效。但有三種例外情形:- 當事人雙方均不知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該契約仍有效。-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因此,下列關於該契約效力的答案(A) 契約當事人雙方倘均不知者,契約仍有效這是正確的答案,符合保險法第24條第一項的規定。(B) 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這是錯誤的答案,因為保險人在這種情況下不受契約之拘束,而非不能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此外,保險法第25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應返還其已收受之全部保險費。(C) 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這是錯誤的答案,因為要保人在這種情況下不受契約之拘束,而非必須償還費用。此外,保險法第25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要保人得請求返還其已交付之全部保險費。(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這是錯誤的答案,因為這種情況下的契約無效,而非可以終止或變更。此外,這個選項與保險法第60條的規定混淆了。該條規定適用於危險增加的情況,而非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