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因為「親權」,所以父母 
(A)對子女有懲戒權 
(B)可以隨意責打子女 
(C)有權剝奪子女的生命 
(D)子女不守規矩時,可以停止扶養他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87062
統計:A(3433),B(26),C(10),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親權

用户評論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通稱為「親權」,也有稱為「監護權」。親權,是父母基於為人父母的地位,對其子女的一種「權利」,本質上,涵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職分與義務,內容包括供給生活條件的養育、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正常成長、倫理道德的培養等,使子女有安定、安全的生長環境。換個角度觀察,親權不只是權利,更具有強烈義務成分,所以,親權行使的前提,應以未成年子女的福祉為重心,而行使的範圍更應以子女利益為優先。 親權的行使在 消極方面 而言,指對子女的管教、監護,須在 合理正當的範圍並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就積極方面,須排除他人危害,解除子女的困苦與危險,以達成照顧、保護、管教、養育、監督等功能。 我國近年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