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據刑法第 315 條之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將觸犯妨害秘密罪。學說認為,只要不使用工具或設備,單純偷窺,並不構成本條之妨害秘密罪。此係運用下列何種解釋方法所得到的結果?
(A)歷史解釋
(B)反面解釋
(C)目的解釋
(D)類推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0923
統計:A(45),B(5921),C(332),D(20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占有輔助人、刑法

用户評論

【用戶】月嬋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妨害秘密罪,利用工具偷窺,是犯罪。反面解釋,不利用工具偷窺,不是犯罪。

【用戶】glace2282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反面解釋指法律僅就正面加以規定,,至於反面事項則未規定,推論反面意思所為之解釋。

【用戶】瘖啞人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重點在: 只要不使用工具或設備,單純偷窺,並不構成本條之妨害秘密罪。有反面的意思,因前述已有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將觸犯妨害秘密罪,現在不使用的話即具反面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