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關於縣(市)法規應使用何種名稱係規定在下列何種法律?
(A)地方制度法
(B)行政程序法
(C)行政執行法
(D)中央法規標準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6867
統計:A(2421),B(16),C(4),D(458),E(0)

用户評論

Juju】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自治法規)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26條(自治條例)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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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