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評論
第 100-1 條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nuova105】評論
c感覺也好合理喔
【艾莉】評論
B最合理呀筆錄是根據甲的發言而寫的錄音中明明說一次,警察恍神聽成十次,誰比較有可信度哩?
【derek801204】評論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