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評論
B第 159 條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第 160 條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C選項我找不到,不過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84條看起來是可推翻的樣子,那就不會是"視為"D選項
【fund526】評論
選項C:與有過失規定在民法第217條第二項,跟C選項的敘述無關
【derek801204】評論
(A)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同時死亡 (B)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 (C)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其有過失 (D)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snoopy75smb】評論
(A)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視為同時死亡(X;推定)(B)遲到之承諾,推定為新要約(X;視為)(C)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視為其有過失(X;推定)(D)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O)民法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