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評論
最後是(D)在第四章第五節言詞辯論
【張艷萍】評論
書狀是 上訴、抗告(剛剛兩個以外的)、訴訟告知
【derek801204】評論
民事訴訟上抗告、訴訟標的之捨棄得以言詞之方式為之
【snoopy75smb】評論
(A)上訴(X;不得以言詞為之)(B)抗告(O;小額訴訟得以言詞為之)(C)訴訟告知(X;不得以言詞為之)(D)訴訟標的之捨棄(O;得以言詞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 第 488 條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