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評論
民訴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感謝樓上提醒!!♡
【derek801204】評論
民事訴訟上訴之撤回得以書面之方式,或於期日中以言詞之方式為之
【snoopy75smb】評論
猜想訴之撤回後法院不用再審,故書面或期日言詞皆允許(這樣法院較清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