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X.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訴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8F,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項第一款=如果法官有前條(第32條)所列的七種情形之一(如本題的法官前配偶為所受理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該要自行迴避,但卻不自行迴避,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