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為使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集中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
(B)當事人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C)當事人原則上可於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D)法院原則上應先進行爭點整理程序,再進行調查證據之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7774
統計:A(245),B(260),C(2983),D(4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T.X.】評論

好像跟簡易訴訟沒有關係喔447條會如此規定,是為了遏止當事人跟律師「只拼第二審」而忽略了第一審的心態,若大家打官司都要一直拖、一直上訴的話,無形中就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鄭健愷】評論

第三審不是法律審嗎?

阿密特】評論

為了使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集中化,所以是C)當事人原則上可於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錯誤,不浪費資源

edc286】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