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lla L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條 第4項: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五、縣(市)長。(僅限"現任",不適用第4款)**補充: 若未審則罰20萬~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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