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民法 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修正前,我國結婚要件採「儀式婚」,結婚要件只要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就已成立,不問是否已完成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之程序。但也因為結婚是否成立不以登記為必要,導致不知情之第三人,因無從得知對方婚姻狀況,產生重婚、騙婚、及婚姻是否有效之爭議事件。97年5月23日「登記婚」制度開始施行後,民眾可以藉由檢視當事人身分證配偶欄的方式,辨別當事人之婚姻狀況,當可降低這類案件之發生,婚姻制度也將更有保障。
【buzz282513】評論
請問A為甚麼不能選
【una8327】評論
因為是問最不重要的事情, 自從民法修正後,就不需要公開儀式了
【雷尼雅】評論
to三樓 重婚§985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重婚效力原則無效 例外有效請參考§988跟§988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