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ystal Cheng】評論
個人淺見~~學障排他:
【林怡芬】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民國102年09月02日第10條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努力再努力】評論
教學不當常是造成學障學生學業成就低落的主因之一。因此,不當的教學也是鑑定學生是否有學障的基準之一。 不當的教學是學障基準裡面應該要排除的,所以不是鑑定學障生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