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下列何者非中斷事由?
(A)聲請調解
(B)承認
(C)不起訴
(D)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8,B:4,C:58,D:7,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民法第 129 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B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d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A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