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第 577 條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調解,準用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第 587 條 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貼貼樂 ( ̄︶ ̄)↗】評論
(D)離婚之訴 V家事事件法 第23條 (強制調解原則)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 第二編調解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