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ˇ?
(A)應撤銷任用
(B)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失其效力,但無瑕疵之職務行為不在此限
(C)撤銷任用人員之俸給不予追還
(D)撤銷任用人員之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19936
統計:A(187),B(583),C(56),D(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人員消極任用資格

用户評論

【用戶】南方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題目是問何者錯誤,答案為B

【用戶】MASERATI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 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 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 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