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因犯罪而成為裁判離婚之原因者,下列何種事由為正確?
(A)被宣告三個月以上之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
(B)被處三個月以上之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確定
(C)因過失犯罪,經被宣告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
(D)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1584
統計:A(17),B(68),C(28),D(9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裁判離婚之原因

用户評論

【用戶】Js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用戶】jenn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用戶】Js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用戶】Js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用戶】jenn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

【用戶】jenn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