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證據之必要,對強制到案之涉嫌人採證時,何標的為有相當理由時方得採取?
(A)指紋
(B)腳印
(C)尿液
(D)照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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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p92142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犯罪偵查手冊143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用戶】Ha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143點﹝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2﹞對於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關係人,有實施前項採證行為之必要者,除經本人於勘察採證同意書簽名或蓋章表示同意者外,應報請該管檢察官實施勘驗或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3﹞依前項規定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鑑定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九)。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