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jan Lin】評論
第230點﹝1﹞詢問或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中認有對質或詰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Hao】評論
犯罪偵查學第227點﹝1﹞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另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逕行拘提,(A)﹝2﹞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危險器械者。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者。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3﹞前項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4﹞未滿十二歲之人,有第一項行為者,應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及警察機關處理兒童偏差行為案件作業程序,通知社政或教育機關處理。(B)第230點﹝1﹞詢問或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中認有對質或詰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D)第232點﹝1﹞少年行蹤不明,經少年法院(庭)通知協尋者,於尋獲後得逕行護送至應到之處所。(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