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辖権的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其合宣的處理方式為︰
(A)合併管轄
(B)指定管轄
(C)牽連管轄
(D)移轉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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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第10條(移轉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A)合併管轄→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第6條(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B)指定管轄第9條(指定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C)牽連管轄第6條(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D)移轉管轄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第10條(移轉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A)合併管轄→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第6條(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B)指定管轄第9條(指定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C)牽連管轄第6條(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D)移轉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