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第87條(通緝~效力及撤銷)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第87條(通緝~效力及撤銷)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研究僧 Anos】評論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緝是將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資訊,通知給附近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甚至公告周知,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能盡快被拘提、逮補,以到案說明並接受法律制裁。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通緝還要用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有必要時,也可以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來公告,例如十大通緝要犯的通緝內容,常會在刊登在報章上,或是張貼在公共場所的公佈欄。而被告遭通緝且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就可以拘提被告,或是直接加以逮捕。此外,被害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直接逮捕遭通緝的被告,再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是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