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關於通緯的意義,列所述何者為真?
(A)一經通緝司法警察官即得运行逮捕之
(B)一經通緯即視為得羈押的嫌疑人
(C)一經通緝即視為已判決確定的犯人
(D)一經通緝即視為行使絨默權的犯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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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第87條(通緝~效力及撤銷)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第87條(通緝~效力及撤銷)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研究僧 Anos】評論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緝是將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資訊,通知給附近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甚至公告周知,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能盡快被拘提、逮補,以到案說明並接受法律制裁。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通緝還要用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有必要時,也可以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來公告,例如十大通緝要犯的通緝內容,常會在刊登在報章上,或是張貼在公共場所的公佈欄。而被告遭通緝且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就可以拘提被告,或是直接加以逮捕。此外,被害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直接逮捕遭通緝的被告,再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是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