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依據92年8月11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為下列何者之定義?
(A)普通課程
(B)專門課程
(C)專業課程
(D)實習課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0945
統計:A(81),B(11396),C(4571),D(276),E(2)

用户評論

【用戶】踢缺樣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專門課程是任教學科的知能課程,像國文老師的國文 英文老師的英文專業課程是該師資類科的教育學分,像特教要修的身心障礙與資優普通課程是共同課程,像教育概論、教心教哲教社實習就是大五實習,包含有教學、級務、行政。合稱為教育學程

【用戶】Daniel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 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用戶】Clark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關鍵點是問"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所以是專門課程。像是英文科的英文教材法....

【用戶】ji394joyce314

【年級】

【評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