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琦琦】評論
現在是以15人為原則,至多不超過25人
【阿部6653】評論
第 7 條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適度規範生師比。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