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甲已喪偶,有乙、丙二子。甲積欠丁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因乙創業,甲無償資助乙500萬元,一年後甲死亡,留有現金700萬元。依民法規定,乙、丙對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題所得遺產為何?
(A)500萬元
(B)700萬元
(C)1000萬元
(D)120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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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Luckywan】評論

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sydneylee428】評論

這題甲有現金700 不用拿去還T的1000嗎

小e】評論

回sydneylee428,問題問的是「依民法規定,乙、丙對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中的「遺產」為何?所以要計算的是未清償之前的遺產,總之就是稍微考了一點國文。

smile】評論

甲的遺產有現金700萬加上應歸扣的500★=12...

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甲的遺產有現金700萬加上應歸扣的500★=12...

晴。】評論

(1)★★★★★★500★★(★★★★★★,...

砂砂醬】評論

「無償」不是都說不用還了嗎?

陳佳茵】評論

To 9F 砂砂醬 「無償」不等於「不計入遺產中」。無償指的是不需要清償債款,所以乙創業所拿到的500萬不用還給甲,跟不計入遺產中不一樣。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身上所有遺產外,依民法規定還有兩項會被記入遺產之中。分別是死前兩年內之贈與和生前因結婚、分居、營業所贈與之財產(沒有時間限制),而這題所適用的正是民法1173PS.除了1173所定的理由外之贈與,給了就是給了。ex.求學資助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作為衡平。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