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衝!!衝!!!】評論
(A)第17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外活動,其空間或時間應與三歲以上幼兒區隔(B)第7條: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C)第7條:第二項所定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D)第8條: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三十分鐘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活動前、後應安排暖身及緩和活動。
【Anita Wang】評論
(A)第17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外活動,其空間或時間應與三歲以上幼兒區隔(B)第7條 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C)第7條 鎖定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三歲以上至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顧(D)第8條 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三十分鐘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活動前、後應安排暖身及緩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