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投信投顧事業不得與下列何人簽訂全權委託契約?
(A)未成年人已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B)該投信投顧事業之負責人
(C)證券自營商已經金管會許可者
(D)法人機構出具法人機構之授權證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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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二條受任人發現客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三、受監護宣告人。四、受輔助宣告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者。五、法人或其他機構未能提出該法人或該機構出具之授權證明者。六、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及受任人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七、證券自營商未經金管會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