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a】評論
郵政法第十四條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冰】評論
有通信性質文件------ 郵政 擬定 報 交 核定其他通通----郵政 自己定
【Rmi】評論
第十四條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徐雅香】評論
107/12/5 郵政法 修正第14條第六條第一項(明/郵/信)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