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現行法規,關於創造能力資賦優異之鑑定基準,以下敘述何者為是?甲 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 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乙 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決策、評鑑等能力丙 能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丁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A)甲乙
(B)乙
(C)丙
(D)丙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4749
統計:A(23),B(10),C(90),D(1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單學科,多學科,跨學科,超學科之比較、考績評等 (99/4/6修正草案條文)
用户評論
【柳品伃】評論
丁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 出等之具體資料。
【Zosara Chelse】評論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資賦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