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a】評論
民法§274: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徐德霖】評論
自行腦補了乙丙債務依然存續,只是債權人變成甲,有時候"沒想到"或是"多想了沒想清楚"就失分了,還真難拿捏囧"
【阿昌】評論
想確認一下如果這題也涉及了刑法,其效力就不ㄧ樣了?因為我想成刑法去⋯就錯了。
【短暫犧牲,享受一生。】評論
甲可以向乙丙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