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2~3項: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4條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