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00060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未開販售!大家共同努力!!!憲法第 158 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第 159 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 160 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第 161 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第 162 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第 163 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看完整詳解
【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第159條(教育機會平等原則)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160條(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1﹞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2﹞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藉亦由政府供給。第161條(獎學金之設置)﹝1﹞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第162條(教育文化機關之監督)﹝1﹞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第163條(教育文化事業之推動)﹝1﹞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