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liu03531】評論
(A)為保障資訊公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C)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人民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D)涉及國防、軍事、外交上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Yi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非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其他人民,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