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嘉慶】評論
聽證程序違法、不當--聲明異議(行程63) 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無理由--駁回
【Iron】評論
第 63 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井底之蛙】評論
最佳詳解=應為撤銷原處置
【松岡洋子】評論
DEAR 嵐醬:提醒一下、應是處「治」喔!!^^ˇ
【IRON】評論
第 63 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嵐】評論
最佳詳解=>應為撤銷原處置
【丸子】評論
撤銷Anfechtung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