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主持人認為當事人對聽證程序之處置所提之議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如何處理?
(A)應即移送警方處理 
(B)應即科處罰鍰 
(C)應即駁回異議 
(D)法無明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8044
統計:A(9),B(14),C(3259),D(5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訴願決定

用户評論

嚴嘉慶】評論

聽證程序違法、不當--聲明異議(行程63)  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無理由--駁回

Iron】評論

第 63 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井底之蛙】評論

最佳詳解=應為撤銷原處置

松岡洋子】評論

DEAR 嵐醬:提醒一下、應是處「治」喔!!^^ˇ

IRON】評論

第 63 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評論

最佳詳解=>應為撤銷原處置

丸子】評論

撤銷Anfechtung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