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嘉慶】評論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行程47)原則--不得與當事人或利益人--程序外接觸例外 --職務上之必要 1.書面 2.對他當事人公開 3.載明對象、時間、地點、內容
【P】評論
第47條(公務員與當事人進行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嚴嘉慶】評論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行程47) 原則-->不得與當事人或利益人-->程序外接觸 例外 -->職.....
【P】評論
第47條(公務員與當事人進行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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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公務員與當事人進行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