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C)是"得減輕"
【未來的帥警】評論
2.對向犯並無刑法總則中多數行為人規定之適用,理由如下: ①處罰對向的雙方時,立法者既然已經認為對向犯之雙方均為正犯,縱有參與犯之行為,亦無適用參與犯之實益。 ②僅處罰其中一方時,立法者既然已經認為對向行為無成立正犯處罰之必要,自毋須依參與犯之規定處罰。為什麼B還可以論幫助犯?
【Shawna Lin】評論
請移至刑法
【破釜成舟】評論
重婚罪之性質為己手犯,除了締結婚姻的當事人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至多只能成立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而不能成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