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比例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3551
統計:A(407),B(1635),C(327),D(28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決議、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庫藏股之收藏限制與股東會決議

用户評論

Vic Tien】評論

第一百七十三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龜龜】評論

公司法第 173 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張峻瑋】評論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simonlinhhh】評論

臨時會:百分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