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董事連續幾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當然解任?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各校自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8405
統計:A(32),B(942),C(2037),D(235),E(0)

用户評論

Neuneu Chen】評論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解任之事由)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五、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  前項有關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定之。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條第一款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Michelle Lin】評論

教評會~無故缺席兩次

Jason Hsu】評論

"事"不過三

阿部6653】評論

教評會~無故缺席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