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有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得標後拒不簽約
(B)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C)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D)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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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george lin】評論

第 31 條第2項各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陳芳逸】評論

第31條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得標後拒不簽約。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