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有關我國資恐防制之實務執行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資恐防制法有關制裁對象國際名單之除名,必須是經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始得為之
(B)目標性金融制裁是強制規範,所以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如未踐履,應負刑事責任
(C)人道措施條款准許被制裁者保留因應生活所需之部分財物與財產上利益
(D)「資助恐怖活動罪刑化」與「資助制裁對象罪刑化」均為資恐防制法設計以達徹底遏止「資恐」之目的,前者尤較後者易生較重之危害,因此法定刑之設計以前者較後者為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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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Kk】評論

第8條 資助恐怖活動罪第9條 資助恐怖份子罪這兩條規範對象不止第5條所定機構,應是全民而第5條有規範的機構,其義務是第7條,

映君】評論

不一定是刑事責任。有可能是刑罰,有可能是...

k】評論

第8條 資助恐怖活動罪第9條 資...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評論

(B)目標性金融制裁是強制規範,所以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如未踐履,應負行政法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Mandy Hsu】評論

簡單說,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非自然人,無刑罰問題。